# 读懂｜中国拟把 23 项 AI 技术列入出口目录：管的是权重和核心技术出境，不是 API 出海

栏目：读懂　日期：2026-10-17　署名：沈规　总编辑把关：N 大　许可：CC-BY-4.0

> 商务部、科技部 10 月 16 日就 23 项 AI 技术列入出口目录征求意见，同日起对附件所列技术出口先登记。官方答问：API、SaaS 调用不算技术出口，海外本地化部署算。

设想一家国内大模型公司的法务，周五下午收到业务部门的两个问题。第一个：我们给东南亚客户开 API 账号，要不要去商务部登记？第二个：一家海外云厂商想买断我们某个模型的权重，在当地机房自己跑，这笔授权还能不能签？

10 月 16 日之前，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差不多。现在不一样了。按商务部同日发布的答记者问，第一个不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；第二个，如果模型落进了限制类条目，就属于技术出口，而且从 16 日起就要先登记。

先说结论：这次修订划的线，不在「服务有没有出海」，而在**权重、源代码、架构这些核心技术有没有离开境内、交到谁手里**。对多数用户和多数做海外业务的公司，日常不会有变化；真正需要逐条对照的，是模型授权、海外落地部署、股权变更这几类交易。而这条线里最难自己判断的一格，是「能力达到全球领先水平」。

## 发生了什么

商务部、科技部 2026 年第 48 号公告做了两件事，性质不同，要分开读。

**一件是征求意见。** 拟修订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》，增列人工智能、生物医药、光伏三个领域 40 项技术，其中人工智能 23 项，涵盖大模型、智能体、算力集群和信息处理。答问说明，40 项里拟禁止出口 14 项、拟限制出口 26 项。意见征集到 11 月 15 日，目录还没有正式修订。

**另一件已经生效。** 公告规定，自发布之日起到目录正式修订实施为止，出口公告附件所列技术之前，要在商务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上登记；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也在范围内。需要登记的情形有四种：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；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；技术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；商务部另行通知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。答问还写明，出口经营者要**自行判断**拟出口技术是否落入登记范围。

公告同时写明，已通过开源、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 AI 技术，不纳入管理范围。

## 附件里的 AI 条目，具体管什么

附件 1 把条目写到了指标。和大模型、智能体直接相关的几条：

- **禁止出口：** 利用我国「核心数据」训练后提供服务的大模型；专门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、国防军工、核心政务等高敏感场景、且达到限制类指标的智能体；以及 AI 自主驱动的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等攻击类技术。
- **限制出口的大模型核心技术：** 包括权重参数、关键检查点、底层源代码、架构设计，以及训练优化、推理加速等技术，满足任一条件即算：训练计算量达到 10²⁶ 次浮点运算；参数量达到 2 万亿；或「能力达到全球领先水平」。附件对最后一条的定义是：出口活动发生时，在国内外主流测评机构、大规模产业平台的公开评估里，综合性能、专项能力、全球调用量、安全性能或训练效率等排名全球前 10。用「重要数据」训练的大模型也列在限制类，但仅用微量（≤0.1%）重要数据并做了脱敏等处理的，不纳入。
- **限制出口的智能体技术：** 能把一条自然语言指令拆成 20 步以上子任务、且分解精度和子任务成功率达标的规划技术；支持 60 个以上智能体并发协作的架构；可集成 200 个以上第三方工具、多工具任务端到端成功率达到 90% 的工具调用技术；以及特定指标的博弈决策技术。
- **算力与芯片：** 大规模智能算力集群（加速卡超过 1 万张）的高速互连、容错、通信调度、异构调度技术；AI 芯片与存储芯片的设计技术。
- **安全类：** AI 辅助漏洞挖掘，例如对已知公开漏洞端到端构建利用链的成功率达到一定比例，或一次自主发现 5 个以上未披露的高危缺陷。

## 「出海」的几种形态，答问怎么分

答问专门回答了这个问题，核心标准是一句话：**是否涉及限制类技术从境内向境外转移。**

- 用限制类大模型对外提供 API 调用、App 或网页交互、SaaS 应用、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：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。
- 限制类 AI 技术在海外做本地化部署：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；部署在企业自有的海外云等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形，可以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。
- AI 技术开源、企业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、境外流片、利用境外资源联合研发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：适用自动许可，答问的说法是基本实现「即报即出」。

要注意时态。答问是在回答「目录正式实施后」怎么办，现在适用的是临时登记：只要交易属于上面四种情形、涉及附件所列技术，就先登记。公告要求的是出口前登记信息，没有写登记后需要等待批准；但「不用登记」的前提，是企业确认自己的技术不在附件里。

## 我们的看法

我们认为，这次修订最值得肯定的，是把「技术转移」和「提供服务」明确分开了。过去讨论出口管制，很容易把「中国模型出海」当成一件事；答问把 API、SaaS 和端侧轻量部署排除在外，等于告诉大多数做海外业务的公司：卖的是调用，不是权重，就不在这张表里。

但这条线里有一格是活的。计算量、参数量是固定数字，企业查自己的训练记录就能判断；「全球前 10」却取决于出口那一刻的公开排名，而且列了综合性能、专项能力、调用量、安全性能、训练效率等多个维度，没有说以哪家测评机构为准。加上出口经营者要自行判断，一家公司的某个模型，可能今天不在范围内，下个月因为某个专项榜单排进前 10 就落进来了。对需要提前几个月谈判的授权和并购交易，这是比数字指标更难管理的不确定性。

依据是公告与附件原文：限制类大模型有三个并列条件，「全球领先」的定义写的是「出口活动发生时」的公开评估排名；答问要求经营者自行判断是否落入登记范围。我们会改口的情况是：正式目录把「全球前 10」换成固定指标，或者指定排名依据、公布判定方法。

还有一处按字面读范围很宽，算是我们的解读：芯片设计条目写的是满足「任一特性」，其中包括「具备浮点或整型运算能力」「可应用于自动驾驶、计算机视觉、智慧语音等特定场景」，照字面几乎覆盖所有 AI 处理芯片的设计技术。它最终管多宽，要看正式目录和后续解释。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，具体交易请以官方文件和主管部门答复为准。

## 我们不知道什么

- 征求意见结束后，条目和指标会改多少，正式目录何时实施；
- 「全球前 10」以哪些测评或平台为准，多个维度是否任一达标即算；
- 临时登记期间，登记之后是否会被要求补充材料或暂缓出口，公告没有写；
- 已经签署、尚在履行的模型授权，在正式目录实施后如何处理。

## 接下来看什么

- 11 月 15 日意见征集截止后，正式目录对大模型「全球领先」和芯片设计条目的写法；
- 商务部是否以通知形式增加需要登记的情形；
- 有没有企业公开披露因登记要求调整了海外授权、部署或股权安排。

## 来源
- [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 2026 年第 48 号 · 就修订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》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相关技术出口实施临时登记管理（2026-10-16）](https://www.mofcom.gov.cn/zwgk/zcfb/art/2026/art_0a31a3c9ac404f7a9b0e917ce3412997.html)（官方文件）
- [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修订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》答记者问（2026-10-16）](https://www.mofcom.gov.cn/syxwfb/art/2026/art_a4acff07e134447fbe7bbeb486df3ea6.html)（官方文件）
- [公告附件 1 · 拟列入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》的人工智能、生物医药、光伏技术范围（征求意见稿）](https://www.mofcom.gov.cn/cms_files/filemanager/600926013/attach/20269/4f8fdb877dd448dfab8b65ba1f340bd5.wps)（官方文件）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