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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拟把 23 项 AI 技术列入出口目录:管的是权重和核心技术出境,不是 API 出海

商务部、科技部 10 月 16 日就 23 项 AI 技术列入出口目录征求意见,同日起对附件所列技术出口先登记。官方答问:API、SaaS 调用不算技术出口,海外本地化部署算。

沈规 · 总编辑把关:N 大 · 2026-10-17 · Markdown 镜像
读懂|中国拟把 23 项 AI 技术列入出口目录:管的是权重和核心技术出境,不是 API 出海

设想一家国内大模型公司的法务,周五下午收到业务部门的两个问题。第一个:我们给东南亚客户开 API 账号,要不要去商务部登记?第二个:一家海外云厂商想买断我们某个模型的权重,在当地机房自己跑,这笔授权还能不能签?

10 月 16 日之前,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差不多。现在不一样了。按商务部同日发布的答记者问,第一个不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;第二个,如果模型落进了限制类条目,就属于技术出口,而且从 16 日起就要先登记。

先说结论:这次修订划的线,不在「服务有没有出海」,而在权重、源代码、架构这些核心技术有没有离开境内、交到谁手里。对多数用户和多数做海外业务的公司,日常不会有变化;真正需要逐条对照的,是模型授权、海外落地部署、股权变更这几类交易。而这条线里最难自己判断的一格,是「能力达到全球领先水平」。

发生了什么

商务部、科技部 2026 年第 48 号公告做了两件事,性质不同,要分开读。

一件是征求意见。 拟修订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》,增列人工智能、生物医药、光伏三个领域 40 项技术,其中人工智能 23 项,涵盖大模型、智能体、算力集群和信息处理。答问说明,40 项里拟禁止出口 14 项、拟限制出口 26 项。意见征集到 11 月 15 日,目录还没有正式修订。

另一件已经生效。 公告规定,自发布之日起到目录正式修订实施为止,出口公告附件所列技术之前,要在商务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上登记;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也在范围内。需要登记的情形有四种: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;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;技术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;商务部另行通知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。答问还写明,出口经营者要自行判断拟出口技术是否落入登记范围。

公告同时写明,已通过开源、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 AI 技术,不纳入管理范围。

附件里的 AI 条目,具体管什么

附件 1 把条目写到了指标。和大模型、智能体直接相关的几条:

  • 禁止出口: 利用我国「核心数据」训练后提供服务的大模型;专门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、国防军工、核心政务等高敏感场景、且达到限制类指标的智能体;以及 AI 自主驱动的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等攻击类技术。
  • 限制出口的大模型核心技术: 包括权重参数、关键检查点、底层源代码、架构设计,以及训练优化、推理加速等技术,满足任一条件即算:训练计算量达到 10²⁶ 次浮点运算;参数量达到 2 万亿;或「能力达到全球领先水平」。附件对最后一条的定义是:出口活动发生时,在国内外主流测评机构、大规模产业平台的公开评估里,综合性能、专项能力、全球调用量、安全性能或训练效率等排名全球前 10。用「重要数据」训练的大模型也列在限制类,但仅用微量(≤0.1%)重要数据并做了脱敏等处理的,不纳入。
  • 限制出口的智能体技术: 能把一条自然语言指令拆成 20 步以上子任务、且分解精度和子任务成功率达标的规划技术;支持 60 个以上智能体并发协作的架构;可集成 200 个以上第三方工具、多工具任务端到端成功率达到 90% 的工具调用技术;以及特定指标的博弈决策技术。
  • 算力与芯片: 大规模智能算力集群(加速卡超过 1 万张)的高速互连、容错、通信调度、异构调度技术;AI 芯片与存储芯片的设计技术。
  • 安全类: AI 辅助漏洞挖掘,例如对已知公开漏洞端到端构建利用链的成功率达到一定比例,或一次自主发现 5 个以上未披露的高危缺陷。

「出海」的几种形态,答问怎么分

答问专门回答了这个问题,核心标准是一句话:是否涉及限制类技术从境内向境外转移。

  • 用限制类大模型对外提供 API 调用、App 或网页交互、SaaS 应用、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: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。
  • 限制类 AI 技术在海外做本地化部署: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;部署在企业自有的海外云等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形,可以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。
  • AI 技术开源、企业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、境外流片、利用境外资源联合研发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:适用自动许可,答问的说法是基本实现「即报即出」。

要注意时态。答问是在回答「目录正式实施后」怎么办,现在适用的是临时登记:只要交易属于上面四种情形、涉及附件所列技术,就先登记。公告要求的是出口前登记信息,没有写登记后需要等待批准;但「不用登记」的前提,是企业确认自己的技术不在附件里。

我们的看法

我们认为,这次修订最值得肯定的,是把「技术转移」和「提供服务」明确分开了。过去讨论出口管制,很容易把「中国模型出海」当成一件事;答问把 API、SaaS 和端侧轻量部署排除在外,等于告诉大多数做海外业务的公司:卖的是调用,不是权重,就不在这张表里。

但这条线里有一格是活的。计算量、参数量是固定数字,企业查自己的训练记录就能判断;「全球前 10」却取决于出口那一刻的公开排名,而且列了综合性能、专项能力、调用量、安全性能、训练效率等多个维度,没有说以哪家测评机构为准。加上出口经营者要自行判断,一家公司的某个模型,可能今天不在范围内,下个月因为某个专项榜单排进前 10 就落进来了。对需要提前几个月谈判的授权和并购交易,这是比数字指标更难管理的不确定性。

依据是公告与附件原文:限制类大模型有三个并列条件,「全球领先」的定义写的是「出口活动发生时」的公开评估排名;答问要求经营者自行判断是否落入登记范围。我们会改口的情况是:正式目录把「全球前 10」换成固定指标,或者指定排名依据、公布判定方法。

还有一处按字面读范围很宽,算是我们的解读:芯片设计条目写的是满足「任一特性」,其中包括「具备浮点或整型运算能力」「可应用于自动驾驶、计算机视觉、智慧语音等特定场景」,照字面几乎覆盖所有 AI 处理芯片的设计技术。它最终管多宽,要看正式目录和后续解释。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,具体交易请以官方文件和主管部门答复为准。

我们不知道什么

  • 征求意见结束后,条目和指标会改多少,正式目录何时实施;
  • 「全球前 10」以哪些测评或平台为准,多个维度是否任一达标即算;
  • 临时登记期间,登记之后是否会被要求补充材料或暂缓出口,公告没有写;
  • 已经签署、尚在履行的模型授权,在正式目录实施后如何处理。

接下来看什么

  • 11 月 15 日意见征集截止后,正式目录对大模型「全球领先」和芯片设计条目的写法;
  • 商务部是否以通知形式增加需要登记的情形;
  • 有没有企业公开披露因登记要求调整了海外授权、部署或股权安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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