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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联邦民用机构禁用 DeepSeek:命令 7 月就签了,难题落在「用它实现开发」的第三方产品上

DHS 公开 7 月签发的 DeepSeek 排除与移除令,范围含「用 DeepSeek 实现开发」的第三方产品;这个词没有定义,自查和报告落在承包商身上。

专题DeepSeek:持续追踪主线监管·安全·出口

读懂|美国联邦民用机构禁用 DeepSeek:命令 7 月就签了,难题落在「用它实现开发」的第三方产品上
本文提纲5 节
  1. 发生了什么
  2. 谁有权管,压力落到谁身上
  3. 最强反方
  4. 我们不知道什么
  5. 接下来看什么

向美国联邦民用机构供货的软件公司,要开始回答自己的产品底层有没有用 DeepSeek。

先说结论:美国国土安全部(DHS)10 月 19 日公开的这道命令,管住联邦机构自己装的 DeepSeek 应用并不难,难的是它把「用 DeepSeek 实现开发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」也划进了移除范围,而全文没有说明什么算「用 DeepSeek 实现开发」。按联邦采购规则,查不查、报不报的担子落在承包商身上。还有一个容易被标题盖住的事实:命令 7 月 24 日就签了,外界到 10 月才看到全文。

发生了什么

据美国国土安全部的联邦公报待刊通知及附录(官方文件),这份通知编号 FR Doc. 2026-21447,美东时间 10 月 19 日 8:45 提交公示,定于 10 月 20 日正式刊登,由 DHS 总法律顾问署名。附录是签署件《Exclusion and Removal Order #2026-01》,依据 2018 年《联邦采购供应链安全法》(FASCSA)和 41 CFR 201-1,签署人是国土安全部长 Markwayne Mullin,抄送白宫管理和预算办公室(OMB)主任 Russell Vought,「原始发布日期」写的是 2026 年 7 月 24 日。

命令要求所有联邦民用机构做两件事。第一,「签发后立即」把杭州深度求索及其关联实体的产品从采购中排除,包括机构认可的产品清单、服务商设备清单和电商采购渠道;关联实体按 48 CFR 2.101 的控制关系认定。第二,把 DeepSeek 及关联实体的产品、以及「用 DeepSeek 实现开发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」从民用机构信息系统中移除,同样是签发后立即,或者申请例外。脚注 10 补了一句:采购排除也包括第三方为民用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时用到的 DeepSeek 实现。

例外要在签发后 60 天内书面提交,写明涉及的产品、理由和替代的缓解措施,由 CISA 审核。适用范围不含国防部和情报界,也不含各机构的国家安全系统与敏感隔离信息系统。移除完成之前,命令建议机构监控进出流量、加强日志、加上防数据外泄的控制。部长每年复核一次。

命令给出的风险理由是:DeepSeek 服务器在中国,DeepSeek 自营服务的账户注册会收集个人身份信息,提示与应答的交互方式可能让敏感数据传到中国,模型本身「可能」含有恶意软件或其他安全漏洞,并引用了第三方对其 iOS 应用的漏洞研究。这些是政府作出限制的依据,不等于已经证实模型里有恶意代码;命令也不是对美国企业和个人使用 DeepSeek 的普遍禁令。

据 MeriTalk 的报道(媒体报道),限制从 7 月下旬起就已生效,10 月 19 日只是通过联邦公报把它公开。需要指出,这篇报道的副标题说命令「给了机构 60 天移除」,与签署件不符:签署件里移除是「立即」,60 天是申请例外的期限。

谁有权管,压力落到谁身上

FASCSA 把这类命令分给三个部门:DHS 管民用机构,国防部管国防与国家安全系统,国家情报总监管情报界。据 Covington 律所 2025 年的分析(背景资料),这套机制下第一道公开命令是 2025 年 9 月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针对 Acronis 的命令;当时 GSA 于 9 月 18 日通知其 Schedule 合同持有人,该命令适用于这些合同;律所提醒承包商「预期会有更多命令」。这次是 DHS 出手,覆盖面从情报界扩到全部联邦民用机构。

对企业来说,关键不在命令本身,而在合同条款。据 FAR 52.204-30 条款原文(官方文件),带这一条款的承包商不得在履约中提供或使用受命令限制的产品;履约期间至少每三个月在 SAM.gov 检索一次新命令;发现新命令可能影响自己的供应链,要做一次「合理调查」;一旦发现受限产品曾提供给政府或用于履约,3 个工作日内报告合同号、产品名、供应商等信息,10 个工作日内补报缓解措施。条款还要求写进各级分包合同,包括商业产品分包。条款对「合理调查」的定义是查清自己掌握的信息,不需要内部或第三方审计。

分析推断:这两样东西放在一起,就把「底层用的是哪个模型」变成了一个要写进合规台账的问题。依据有三条:命令把第三方产品纳入移除范围;条款把检查与报告义务压给承包商并层层下传;而命令没有定义「用 DeepSeek 实现开发」。一家公司用 DeepSeek 的开放权重做了微调后自己部署、用它蒸馏出的小模型、开发阶段用它写过代码,这三种情况算不算,签署件里找不到答案。

我们的看法:这里最该注意的是风险理由与覆盖范围之间的缝隙。命令列出的主要风险是数据传到中国的服务器,这对 DeepSeek 自营的应用和接口成立;可移除范围写的是「用 DeepSeek 实现开发」的产品,自行部署、不连中国服务器的开放权重也落在字面范围里,命令对此只用了「模型本身可能含有漏洞」一句来覆盖。哪种用法算数,最后要靠 CISA 的实施答复和合同官的个案判断,而不是命令文本。

最强反方

最有力的反驳是:这道命令对企业的实际冲击很小,不值得当成「采购规则变了」来读。联邦民用系统里直接装 DeepSeek 应用的场景本来可能就少;FAR 条款写明「合理调查」不需要审计,新命令只有通过合同修改才适用于已签合同,所以多数承包商只需对着现有清单查一遍、确认没有,就算履行完毕。范围模糊恰恰给了企业空间。

我们部分接受:直接冲击确实可能不大,合规成本也有上限。但我们不接受「范围模糊等于企业有空间」。在条款的逻辑里,报告义务由发现触发,查不清的那部分风险在承包商一侧,而据 Covington 的分析,机构保留在认为合适时终止合同的权利;分析推断:面对没有定义的词,供应商更可能把整条 DeepSeek 依赖链都换掉,而不是去赌一个解释,依据是条款把报告义务和终止风险都放在承包商一侧。如果 CISA 出来一份把开放权重自部署明确排除在外的答复,我们会改口。

我们不知道什么

  • 「用 DeepSeek 实现开发」是否包括开放权重自部署、微调、蒸馏和开发阶段使用,签署件和通知都没有界定,CISA 是否另有实施指引尚未公开。
  • 命令 7 月签发后是否已在 SAM.gov 列出、承包商从哪天起负有检索义务,公开材料没有交代。
  • 如果 60 天例外期从 7 月 24 日起算,大约在 9 月下旬就已届满(分析推断,依据是签署件写的 60 天与原始发布日期),有多少机构提交过例外申请、结果如何,没有披露。
  • 国防部和情报界会不会发出同类命令,目前没有公开信息。

接下来看什么

一看 10 月 20 日正式刊登后,regulations.gov 上 DHS-2026-0628 卷宗是否附带更多材料;二看 CISA 或 GSA 是否就第三方产品的认定发出答复或采购合同通知;三看有没有面向联邦客户的软件公司公开披露更换底层模型。中国这边对模型权重出境的管理,背景见我们写过的出口目录稿:两边规则一个管出境,一个管进入采购,方向不同,承担核查的都是做产品的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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